在中国代购的商品,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、国家准许进口的商品。相关法律法规如下:
现发布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》,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。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、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》同时废止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
各种武器、仿真武器、弹药及爆炸物品;
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;
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;
各种烈性毒药;
鸦片、吗啡、海洛英、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药物;
带有危险性病菌、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、植物及其产品;
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、药品或其它物品。
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;
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;
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;
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
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烟、酒;
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;
国家货币;
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。
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;
国家货币;
外币及其有价证券;
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贵重中药材;
一般文物;
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。